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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 发布时间:2016-11-16 10:42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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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016年-2020年延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4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2天以内。其他县(市)2018年底前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淘汰和撤并改造燃煤小锅炉及使用清洁能源的方式,逐年减少煤炭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州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牵头部门:州发改委  各县(市)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气化吉林”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2020年底前,力争全州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天然气输气管道覆盖率达到100%,州府所在地延吉市城际管网与天然气主干网实现贯通,力争天然气气化率达到省要求的80%的规划目标。(牵头部门:州发改委 )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强清洁煤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城市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2017年底前,要建成覆盖县(市)的清洁煤供应体系。(牵头部门: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4.加快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劣质煤的销售和使用。2017年底前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炭销售及使用,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牵头部门: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1.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及《环保法》的有关要求,制定限期淘汰计划,全面清理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水泥、化工等工业企业。2017年4月底前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小化工、小造纸、小煤窑、烧结砖(轮窑)等工企业,予以关停淘汰。延吉市取缔5家生产烧结砖窑。(牵头部门:州工信局 州环保局)

2. 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达标改造,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延吉市工业企业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州环保局)

3. 严控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2016年底前,火电行业、集中供热企业煤场和临时堆场要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实行封闭管理。国电龙华延吉、和龙热电有限公司等火电和其他集中供热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大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力度防止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各县(市)政府)

(三)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

1.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提高城市热网覆盖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全部淘汰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或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等地区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步伐。全州共淘汰城市建成区锅炉384台。2017年底前延吉市淘汰城市建成区锅炉96台。其中2014-2015年已淘汰72台,2016年计划淘汰15台,2017年底前淘汰剩余的9台。其他县(市)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288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敦化市、图们市、汪清县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求2016年底前建设集中供热(汽)源,龙井市开发区2016年内启动现有热源,淘汰区域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牵头部门:州住建局)

2.实施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承担区域集中供热功能的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71-2014)的要求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延吉市10家企业12个供热单位2016年采暖期前完成改造,达标排放。

3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力争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实施绿色调度,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牵头部门:延吉市政府)

4、加强对朝阳川镇煤烟型污染治理。延吉市政府要加大对延吉市上风向朝阳川镇煤烟型污染治理的力度。力争在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大型集中供热,替代现有4家7台共61蒸吨不能达到新锅炉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小锅炉。加强对现有其他锅炉的监管,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实施提标改造或改燃(电、油、生物质)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延吉市政府)

(四)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牵头部门:州住建局)

1.严格建筑扬尘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施工场地全围挡、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现场路面全硬化、进出车辆全冲洗、密目网全包围、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黑名单”制度,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不达标的施工场所一律停工整顿,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施工资格。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施工抑尘保证金制度。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建立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实行道路清洁包保责任制,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7年底前,延吉市主要街路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全州县(市)城市实现全覆盖。

3.严格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硬化建设,加快公园绿地、广场绿地、休闲绿地建设。加强城市生态廊道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加强城市周边区域生态修复,对城市周边矿区进行生态治理,恢复植被、防风固沙,降低土壤扬尘。2020年底前,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2016年底前全州淘6584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延吉市要在2016年底前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制定“黄标车”限行、禁行方案,并强化道路交通执法,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牵头部门:州公安局)

2.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延边州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联网。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牵头部门:州公安局、州环保局)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各县(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领域推广应用和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比重,对现有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出租车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延吉市政府要加快对 “冒黑烟”公交车改造或淘汰步伐,2016年年底前禁止“冒黑烟”公交车上路行驶。(牵头部门:州工信局、州公安局)

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2017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州商务局)

(六)加强农业污染治理。

1.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县(市)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屯责任到人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月”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实行全面严防严控。(牵头部门:县(市)政府)

2.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突出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制定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作业计划,建立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2020年底前,实现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农委)

3.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从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工业化、能源化和基料化及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入手,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逐步形成“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5%。(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农委)

(七)加强社会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2016年底前延吉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0%。鼓励其他县(市)创建“无烟区”,延吉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其他县市“无烟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同时,严查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牵头部门:延吉市及其他县(市)政府)

2.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组织“万户净烟”行动,使用燃煤、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要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7年底前,延吉市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全面完成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任务。(牵头部门:州环保局、配合部门:州住建局)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地方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县(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大与气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研判预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禁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主要街路洒水抑尘等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工作责任

(一)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研究部署,将清洁空气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本县(市)实施方案,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政府分管负责人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要适时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建议人大、政协组织指导视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建立县(市)、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县(市)、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壮大社区(村屯)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计划各项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三)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工作指导。州直和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业部门职责,对照本计划的目标要求,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服务,破解工作难题。环保部门要统筹协调清洁空气行动,负责指导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监管、“无烟区”建设等工作措施。发改部门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推动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气化吉林”、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工信部门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路检、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财政部门加大对清洁空气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住建部门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等工作措施。农业部门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能源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气象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与环保、住建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露天烧烤整治和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四)排污单位是本计划各项措施的直接实施主体。各县(市)、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推动和监管排污者全面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依法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正常运行,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环保部门按《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清洁空气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有效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大气污染防治适当倾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完善政策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推广环境保护“领跑者”、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深度治理,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五)强化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县域考评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州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县(市)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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