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字〔2020〕WQ002 号
延边缘聚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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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汪清县大兴沟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军
2020年7月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高炉水渣和电厂灰渣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汪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