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延州环罚告字〔2020〕HL004号
和龙市新利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6584627965R
地址: 和龙市八家子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花
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沉淀池有少量污水产生渗漏污染周围环境。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为处罚:处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曲家彬 电话:13704435006
地 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155号 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