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字〔2020〕HL0004号
和龙市明山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2406MA16TW2D9B
地址: 和龙市龙城镇五明村明山屯
法定代表人:刘振平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0〕HL00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79010201101520001289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