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六、部门收入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一、2021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二、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
三、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
四、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五、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六、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七、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情况
八、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延边州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州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州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州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州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察、督办、核查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全州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全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州委、州政府授权,对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州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点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州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州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环境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本单位为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2021年独立核算机构数18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污染监控信息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延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图们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敦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井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和龙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珲春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汪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安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一、2021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733.0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1年收支总预算4733.05万元。
二、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收入预算4733.0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733.05万元,占100%。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733.05万元,占100%。
三、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
2021年支出预算4733.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占93.35%、项目支出占6.65%。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3972.8万元,占89.91%;公用经费445.65万元,占10.09%。
四、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733.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733.0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3.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51.6万元,节能环保支出3687.6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0.19万元。
五、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733.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占93.35%、项目支出占6.65%。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3972.8万元,占89.91%;公用经费445.65万元,占10.0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3.6万元,占9.58%,主要用于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卫生健康支出251.6万元,占5.32%,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存;节能环保支出3687.66万元,占77.91%,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340.19万元,占7.19%,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六、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人员经费397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医疗费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445.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情况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4.71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增加8.4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7.51万元,比上年增加6.65万元,原因为2021年增加16个预算单位。
3、公务用车费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比上年增加1.8万元,原因为增加一台车辆。
八、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部门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45.65万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351.95万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增加16个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其中:工程采购0万元,服务采购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单位收到的公益性岗位工资。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
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各项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1年部门预算表(附件)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