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2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7日公布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对于遏制延边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延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但是,《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0年,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的条款与上位法“环境保护法”未能保持一致,由于机构改革有的部门职责已经合并调整,有的工作国家要求已发生变化等等。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我州的《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另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五年(2022-2026)立法规划》,已将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条例》(草案)正在按计划编制修改中。
综上,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拟依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依法废止《条例》,嗣后,我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依据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行。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7月27日-8月27日,征求意见方式为电话:0433-2539393,地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155号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电子邮件:qujb1967@163.com。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