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州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通报一起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件:褚某光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接到电话举报,吉林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二次贵液(含金溶液)被盗,而且盗窃者疑似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在该公司北侧已废弃的矿井通风口处建有一个体积约20立方米的简易存储池,池内装满不明液体并已出现渗漏情况,渗漏液沿着通风口流至井下约120米,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储存的液体为二次贵液,对环境造成污染属实。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存储池内液体和渗漏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存储池中铅浓度4.568mg/L、铜浓度13.943mg/L,渗漏液中铅浓度4.425mg/L、铜浓度13.87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倍和10倍以上。
【查处情况】
在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后,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立即与公安部门进行案情会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启动移交程序。2023年1月12日,该案件移交至安图县公安局环侦大队侦办。目前涉案嫌疑人褚某光、褚某磊等2人已被缉拿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万元奖励。
上图为执法人员进入废弃矿井通风口内部查看渗漏情况
【案件启示】
本案当事人为获得利益,违法超标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和重金属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针对褚某光等人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行刑衔接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强大威慑,杜绝污染环境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