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罚[2024]LJ008号
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号:91222405MA152FTH92
地址: 龙井市龙门街凤凰城1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安
2024年8月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原氯碱厂院内“三莫线”项目部北侧发现有部分砂土料未苫盖。经调查,未苫盖的砂土料为山东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所有,现场未苫盖的砂土料约有150立方,存在对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8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8月8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8日),证明内容:经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存在“对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13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你单位存在“对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2024]LJ0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24:个性裁量因子是所处区域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为2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罚款额度为柒仟伍佰元,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低于法定的处罚下限壹万元,按法定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