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五步工作法”持续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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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州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五步工作法”持续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管
  • 发布时间:2020-02-12 10:37 来源: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合实际,延边生态环境系统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五步工作法”,靠前部署,多点发力,细化措施方案,强抓各项任务指标落实,持续推动我州重点医疗机构废水、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处置监管工作稳步进行。

    一、明确废水处置监管范围

    针对全州医疗机构、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式水源地等单位,采取分块监督、分类管理的方式,重点对辖区内收治医院、定点医院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水,坚持每日一检一测、每日按时上报。结合疫情发展态势,适时重点对收治医院采用视频连线或影像图片收集、传输等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普通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消毒药品储备情况,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抽查复查。

    二、强化重点指标分类监管监测

    组织各县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进行全程监测,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采用含氯消毒剂处理污水的,可采用现场方法开展余氯监测替代粪大肠菌群监测;各县市不具有监测条件的,可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时上报检测数据。不断强化对隔离场所生活污水消毒消杀情况的监管,积极做好每日消毒药品使用记录,完善相关台账。

    三、严格污水排放执行标准

    一是对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等产生的污水执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L二是对于未发生疫情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污水执行综合医院预处理标准,余氯量控制在2-8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5000/L

    四、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

    对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出水进行严格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加强对生化系统监管,指派专人密切观察活性污泥形状,及时观察污泥的活性,确保生物处理单元正常运行。

    五、抓好责令整改落实到位

    完善处置联动和信息报送机制,当日对医疗机构存在未检出余氯或粪大肠菌群不达标、消毒不彻底、含有病原体的风险和消毒剂使用过量等情况进行观察统计,若发现异常,及时将异常情况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督促县市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超标或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住建部门,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若发现水源地出现水质超标或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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